日前,经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审结了一起国家公务员接受“吃请”的特殊受贿案。 被告人王女士案发前是该区物价局工作人员,负责教育等部门的收费管理工作。2004年,某技工学校觉得该校电脑财会、中式烹饪、机电一体化、维修电工等专业的学费标准太低了,开始筹划提高收费标准事宜,于是校方便找到了主管此工作的王女士。为了此事能顺利通过,该校校长任某以学校名义于同年7月邀请王女士夫妇到“新、马、泰”地区旅游,两人的旅游费用1.262万元全部由学校支出。2005年5月,该校提高收费标准的报告获区物价局批准。任某为了感谢王女士,同年8月再次邀请她和丈夫前往澳大利亚、新西兰旅游,旅游费用3.296万元也由该校支出。案发后,王女士主动向检察机关自首,并退出了全部赃款。 很多人认为,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有直接收受了财物,才能构成受贿罪。而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在负责教育部门收费管理工作期间,为他人谋取利益,并由此获得校方在出国旅游时提供数额较大的旅游费用,表面上看只是享受了校方提供的服务,但这种服务的费用全部是行贿方提供的,这与收受财物在性质上并没有不同,且数额较大,故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。 考虑到王某有自首与退赃的情节,法院最后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,缓刑5年。 |